1 |
93年2月1日 |
一.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核准之項目,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一)認領登記(二)收養登記(三)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異地受理認領、收養或出生生地登記涉及改姓及換國民身分證者,得同時辦理。 |
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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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4年2月15日 |
有關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戶籍地)規定之限制。 |
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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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6年2月1日 |
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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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6年4月1日 |
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姓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請。 |
96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38323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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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6年6月1日 |
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併音,自起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請。 |
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 096006764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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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96年10月1日 |
廢止(註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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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97年6月30日 |
鑑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性質與「監護」類似,爰開放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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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8年7月31日 |
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即已生法律效力,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調(和)解離婚成立者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得異地辦理。 |
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
內政部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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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98年11月23日 |
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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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9年11月5日 |
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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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0年3月28日 |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
100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24954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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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0年3月28日 |
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
100年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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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0年7月1日 |
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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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0年12月30日 |
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 |
100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24771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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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1年2月15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1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07149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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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1年2月15日 |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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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1年3月15日 |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比照戶籍法第26條第2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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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1年5月1日 |
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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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1年7月25日 |
配偶戶籍地不同者,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完成後,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1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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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1年10月19日 |
父(母)因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1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10280072號公告 |
102年9月30日廢止 |
21 |
101年12月1日 |
經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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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2年1月25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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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2年2月5日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2號公告 |
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4 |
102年9月30日 |
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102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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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5 |
102年9月30日 |
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 |
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6 |
102年9月30日 |
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2.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 |
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 |
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7 |
102年9月30日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 |
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 |
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8 |
102年9月30日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 |
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29 |
102年7月1日 |
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2號公告 |
104年3月27日公告廢止。 |
30 |
102年9月30日 |
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
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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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
因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 |
103年7月1日停止適用 |
32 |
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
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 |
103年7月1日停止適用 |
33 |
102年8月1日起 |
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改為死亡、.死亡宣告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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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02年8月1日起 |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申請登記。(改為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 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 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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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2年11月11日起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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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02年11月27日起 |
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同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 |
102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355956號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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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03年1月10日起 |
新增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
10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369587 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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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03年2月5日起 |
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102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2037114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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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03年2月5日起 |
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事務所為之一案。 |
103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01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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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03年2月18日起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
103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 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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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03年3月4日起 |
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3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 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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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103年7月1日起 |
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103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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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104年3月27日 |
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09819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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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04年5月18日 |
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4年台內戶字第1041202093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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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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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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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改為死亡、.死亡宣告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 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申請登記。(改為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 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二) 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乃因性別變更所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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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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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24日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爰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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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1203162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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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106年7月3日 |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276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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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8日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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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717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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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1日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7045747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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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8年1月14日 |
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本部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8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501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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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09 年7 月16 日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9 年7 月16 日台內戶字第1090122831 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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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109 年10 月16 日 |
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內政部109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2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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