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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學年度學區及入學類型

提醒您!遷徙登記(遷戶口)應有居住事實,未實際居住而虛報遷徙者,經查屬實將撤銷登記,科處九千元以下之罰款。

依據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觸法受罰及正確戶籍資料,遷徙登記(遷戶口)應有居住事實,未實際居住而虛報遷徙者,經查屬實將撤銷登記,科處九千元以下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