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
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 |
認領登記 |
認領應為認領之登記。 |
收養登記 |
收養應為收養之登記。 |
終 止 收 養 登 記 |
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
結婚登記 |
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 |
離婚登記 |
離婚應為離婚之登記。 |
監護登記 |
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登記 |
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輔助登記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
死亡登記 |
死亡應為死亡之登記。 |
死 亡 宣 告 登 記 |
死亡宣告應為死亡宣告之登記。 |
遷入登記 |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 |
遷出登記 |
遷出應為遷出登記,戶政電腦化後改由通報方式處理。 |
住 址 變 更 登 記 |
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
變更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 |
更正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補填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漏填者,比照更正登記作業方式辦理。 |
撤銷登記 |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
廢止登記 |
戶籍登記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
請領國民身分證 |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
請 領 戶 口 名 簿 |
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戶口名簿。 |
請 領 戶 籍 謄 本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 |
統號配賦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戶號配賦 |
戶號由戶政事務所配賦。 |
戶口校正 |
落實戶籍登記資料之正確。 |
戶口統計 |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
姓名更改 |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
印鑑業務 |
含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及印鑑證明書之發給。 |
門 牌 編 釘 業 務 |
含道路命名、新編、整編門牌及證明書之發給。 |
國籍業務 |
含歸化、喪失、回復及撤銷國籍。 |
巡迴查對 |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資料。 |
機關查詢 |
各機關所需之戶口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供應,並得酌收費用。 |
原 住 民 業 務 |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傳統姓名等。 |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 |
稅務機關、監理機關、地政機關、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自來水公司、健保局 |
其他業務 |
其他依法辦理業務。如選舉之選舉人造冊 ......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