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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

內政部103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31201951號令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7款:「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將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需附繳婚姻狀況證明之最低年齡刪除,即未成年人無論年齡,申請歸化時均需附繳婚姻狀況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