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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罰鍰金額基準說明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1. 法定申報期間:
    1.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三十日內。
    2. 出生登記:六十日內。
    3.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2.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1.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百元。
    2.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五百元。
    3.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七百元。
    4.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九百元。
    5.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九百元。
  3.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1. 自動申請更正:三千元。
    2. 戶政人員發現:六千元。
    3. 被人檢舉:九千元。
  4.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1.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一千元。
    2.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二千元。
    3.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三千元。
  5.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1.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三千元。
    2.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六千元。
    3.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九千元。
  6.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1.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三千元。
    2.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六千元。
    3.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九千元。
  7.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1.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一千元。
    2.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一千五百元。
    3.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二千元。
    4.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