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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113年9月9日起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登記」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登記: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均須在國內設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