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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出境2年以上在臺戶籍須知

因公派駐境外人員及其眷屬出境2年以上不願遷出戶籍者,應於外派前填具保留戶籍之申請書或切結書,至於外派前其未能提出者,仍請於出境2年內提出申請,並將名冊送至內政部移民署,俾作為該署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及戶籍不辦理遷出登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