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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屬民族別為「鄒族」得申請變更「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新民族別

  1.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2. 行政院核定新民族別後,已註記「該新民族別之原屬民族別」之原住民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新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3. 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新民族別,其原屬民族別均為「鄒族」。
  4. 因此原屬民族別為「鄒族」得申請變更「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等新民族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