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79條:無正當理由,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戶籍法第76條: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