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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換發或補發,得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110年5月12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如有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之情形,當事人申請換發或補發,得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申請換發或補發應檢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s://www.ris.gov.tw)「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5.換發或補發國籍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