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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103.02.21修訂,103.03.01生效)

一、中華民國國民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內政部核發;其居住國外者,得由居住地鄰近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受理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核發。
二、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申請書。
(二)國內申請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審核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戶籍資料載明遷出國外者,得審核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應向外交部查證護照是否合法有效。國外申請者,審核仍有效期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