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可至本所網站下載結婚書約。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規費30元)、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4條規定 (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2. 辦理結婚登記後會同時換發戶口名簿,如不是戶長,換發戶口名簿後,會由戶政機關通知戶長,戶口名簿已換發。若經戶長書面委託換發戶口名簿,則不會寄發通知書。
3. 結婚登記書約及登記申請書記載戶籍地址,若需記載現住地址,仍需辦理戶籍遷徙。如仍有疑義請電洽本所06-27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