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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略以,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如出境2年以上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戶籍得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現居國外,如出境未滿2年但有久居國外意思,戶籍欲申請出境遷出,如為戶內人口可由戶長持身分證、戶口名簿提出申請辦理出境遷出。若本人為戶長可由國外填寫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申請,授權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由受託人持國民身分證、原戶口名簿辦理。如仍有疑義請電洽本所06-27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