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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詢問祖籍追溯非查日據時代騰本

  • 發表人:鐘明仁
  • 發表時間:107-10-2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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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詢問祖籍追溯非查日據時代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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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據時期明治39年後才有戶籍資料,臺端之祖先之日據時期資料應是最早
    的戶籍資料。
    2.臺端申請鍾元之其他子女後代,擬請台端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資料處理原則」至戶所辦理。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三)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四)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