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戶籍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再按同法行細則第21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內政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經催告後如仍不提出,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80條規定對戶長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上罰鍰。103年2月5日起實行新式戶口名簿,戶籍資料異動時,即須換領,先予以敘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請雙方至戶政事務所並攜帶雙方戶口名簿、結婚書約(二人以上證人簽章)、國民身分證、二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照片辦理,如僅為忘記帶戶口名簿無戶長拒提事宜,仍請先備妥戶口名簿以利辦理結婚登記,如仍有疑義請電洽本所06-27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