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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5年重陽敬老金致贈作業實施計畫

 

【發放對象】

  1.  年齡限定
    1.  65 歲以上至 99 歲之長者:於民國 50 年 10 月 18 日前(含當日)出 生之長者。
    2.  55 歲以上至 64 歲法定、市定原住民:於民國 60 年 10 月 18 日前 (含當日)出生之原住民長者。
    3. 100 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 對象為主。
  2. 戶籍限定
    1. 55 歲以上至 64 歲原住民及 65 歲以上至 99 歲之長者︰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設籍並於 115 年 9 月 18 日前持續居住本市未遷出仍健在 者;市定原住民於 11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熟」註記。
    2. 100 歲以上人瑞︰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提供之百歲人瑞名冊 對象為主,並於 115 年 9 月 18 日前仍健在者。
  3. 於 115 年 9 月 19 日至 115 年 10 月 18 日歿者仍發給重陽敬老金。
  4. 出境未入境致未能於發放期間完成領取者不予補發。

【發放金額】

  1. 未滿百歲者每人新臺幣 1,500 元。
  2. 百歲以上人瑞:每人新臺幣 1 萬元禮金及 2,000 元以下禮品 1 份。

【發放方式】

  1.  55 歲以上至 64 歲原住民及 65 歲以上至 99 歲之長者:
    1.  匯入金融帳戶:採入帳至郵局等 15 家金融機構【郵局、兆豐銀行、 台銀、彰銀、一銀、華銀、合庫、土銀、台企銀、南市區漁會、南 縣區漁會、臺南市各區農會(含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元大、京 城、中國信託】等方式辦理,民眾如採用非前述其他行庫須自行負 擔轉帳手續費。
    2.  退匯補發: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補發或里幹事協助親送。
    3.  領現金: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里幹事協助親送,必要時可會同里長 發放。【依據 103 年 10 月 2 日 103 年度第 4 次臺南市各區公所民 政課及社會課業務聯繫會議紀錄辦理】
  2. 100 歲以上人瑞:
    1. 金鎖片(衛福部及總統府聯名提供)、敬老狀(總統府提供),協請 公所至社會局領取。
    2. 百歲人瑞禮金、禮品致贈委由各區公所區長或指派代表協助轉贈。

相關作業方式請詳閱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