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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得以「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取代檢附地籍謄本,而免附地籍謄本。

依據內政部104年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31303953號函送103年12月22日研商「全面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第7次工作會議紀錄,「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增編及合併門牌編釘(含違章房屋)」得以「土地所有權狀(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取代檢附地籍謄本,而免附地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