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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懶人包-舊法監護權取得身分族人補登記公告

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族人循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115年1月5日前,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否則其原住民身分將依法喪失。
本案針對在110年1月27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前,依舊法第4條第3項情形: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由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取得小孩監護權,其子女因而取得原父 住民身分者 。為保障渠等權益,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製作宣導說明資料,詳如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