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未成年人結婚者,另提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及身分證每張規費50元。
2.戶籍遷入應有居住事實,結婚登記後如在男方家無居住事實,戶籍可以不用遷入。如仍有疑義請電洽本所06-2704430。